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發布關於第三國IPR保護與執法的報告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0年1月9日發布關於在第三國IPR保護和執行的半年度報告(下稱《第三國報告》)。

《第三國報告》指出,在歐盟以外國家的IPR保護狀況和執法情形受到很大關注,使歐盟執委會更新其現有的優先觀察國家列表。目的在於改善全球的IPR保護和執法情形,並告知權利人,包括中小型企業,當其在某些國家開展業務時可能會遇到的潛在風險。該《第三國報告》首次納入植物品種權的保護。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透過其觀測機構(the Observatory),以多方面觀察進行撰寫《第三國報告》,並提供技術上的協助。

《第三國報告》重點:

更新的優先觀察國家,分為三類:
第一優先觀察國家:中國大陸。
第二優先觀察國家:印度、印尼、土耳其和烏克蘭。
第三優先觀察國家:阿根廷、巴西、厄瓜多爾、馬來西亞、奈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和泰國。

報告中重要發現,綜整如下:
一、 中國大陸對外國企業施行的強制性技術移轉仍然是一個制度性問題,不利於投資,並讓外國企業(尤其是高科技領域)陷於失去競爭優勢的風險。
二、 在許多國家中,特別是中國大陸和印度,營業秘密的低度保護和智慧財產權盜竊,導致對歐洲企業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三、 報告中所列出的所有國家中,IPR執法不力是一個嚴峻的問題。IPR執法的主要問題與缺乏政治決心和資源有關。也體現出這些國家缺乏足夠的技術基礎建設、能力和資源、司法和執法當局的專業能力欠缺、以及公眾對IPR價值的認識不足。
四、 在許多歐盟貿易夥伴中,仿冒行為仍然相當猖獗,對歐盟和當地產業的收入造成了嚴重的損失。中國大陸的仿冒問題尤其嚴重,該國是進口到歐盟的仿冒品的主要來源。印度以及東南亞國家如印尼、馬來西亞、泰國、越南等,也是仿冒品的重要來源,而諸如香港(中國)、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過境交通樞紐,在其中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五、 著作權盜版問題,尤其是透過網路和衛星的盜版,仍然是歐洲創新產業的主要議題。盜版問題,在阿根廷、巴西、中國大陸、厄瓜多爾、印度、印尼、墨西哥、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泰國、烏克蘭和越南等國家,廣泛存在且相當氾濫。
六、 執法方面的一個嚴重問題是,海關當局缺少依職權執行邊境扣留、扣押或銷毀仿冒和盜版貨物的權力,或對運輸中的貨物採取行動。在邊境執法制度方面,特別需要進行重大改善的有加拿大、厄瓜多爾、印度、印尼、墨西哥和泰國。
七、 仿冒和盜版商品通常不會被執法部門銷毀,而是會回流至市場。有時候是因為銷毀程序耗時太久,或者對權利人而言,費用昂貴以致打消念頭。在銷毀侵權或涉嫌侵權商品方面,令人擔憂的國家有印度、印尼、墨西哥、奈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八、 對IPR侵權的制裁和處罰過輕,難以發揮嚇阻作用,在阿根廷、巴西、印度、奈及利亞、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韓國、泰國、土耳其、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和越南等國家即是如此。關於專利及商標的註冊和相關程序(例如,延展或異議),阿根廷、巴西、印度、泰國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智慧財產局積壓了大量案件。在某些國家(例如巴西和泰國),專利審查的時間過長,占據了大部分的專利期間。
九、 印尼和厄瓜多爾的專利權人有在當地實施專利之義務,造成了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不利於創新。這些要求迫使在印尼或厄瓜多爾的專利權人必須在該國製造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製程。若未遵守實施的要求,會引發強制授權的風險。
十、 阿根廷、印度、印尼和俄羅斯所採用的限制性(restrictive)的可專利性基準減弱或消滅了創新的動力,尤其是在製藥業領域。
十一、 在網路域名爭議(UDRP-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中未能承認地理標示(GI)得給予權利,以至加速仿冒商品有了行銷通道。
十二、 核准強制授權使用的判斷標準相當廣泛、模糊且任意,削弱了在厄瓜多爾、印度、印尼和土耳其的現行專利保護措施,特別是在製藥業、化學藥品業、及其他促進本地生產的部門。另一個對產業的嚴重問題,是巴西衛生部門和俄羅斯競爭管理部門對藥品專利保護的干預。又專利權人報告另一個令人持續擔憂的地方是,有些國家缺乏有效的機制來保護未公開的測試,以及其他為獲得藥品和植物保護產品核准上市所產生的資料。此問題影響到歐洲企業,主要是在阿根廷、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馬來西亞、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烏克蘭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十三、 關於權利集體管理制度在奈及利亞、俄羅斯、烏克蘭和泰國運作所發生的問題,造成權利人的損失及使用者的不信任,最終對這些國家的創新產業產生負面影響。
十四、 歐盟的許多貿易夥伴至今尚未加入重要的國際公約。例如,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阿根廷、巴西、厄瓜多爾、馬來西亞、墨西哥、奈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泰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和越南尚未加入《關於工業品設計國際註冊的海牙協定》日內瓦法案,並且上述除越南外,尚未加入《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1991年法案(UPOV 1991)。阿根廷、厄瓜多爾、馬來西亞、奈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尚未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巴西、沙烏地阿拉伯、泰國和越南尚未加入《WIPO著作權條約》和《WIPO表演和錄音物條約》。阿根廷尚未加入《專利合作條約》。
十五、 關於植物品種權的保護和執行,歐盟育種者面臨的問題可歸納為:(1)缺乏有效的植物品種權立法(根據《UPOV公約》1991年法案);(2)沒有UPOV會員資格;(3)指定國主管部門的行政程序難以有效執行;(4)缺乏有效的收取和執行權利金的司法和行政制度。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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