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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分類

Category

專利 Patent

發明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21);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專§52)。
新型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為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專§104)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專§114)。
設計
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專§121)。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5年屆滿(專§135)。

發明
欲保護之創作具功能性,則應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
惟,發明較為廣泛,包括方法、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生物材料及其利用。
新型
新型則僅及於有一定空間型態之物品或裝置。
設計
欲保護之創作為利用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組合而達成某種視覺訴求之創作,則應提出設計專利申請。

發明
如申請人於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同時提出實體審查申請,則申請人最快可於申請日後約9個月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函,發明案之審結時間至少要14個~20個月不等。
新型
新型專利申請所提交之文件若經形式審查並無妨害公序良俗且無不符新型
定義、單一性或揭露方式等情況下,一般可期待於提出新型申請後三個月 內收到核准處分書。
設計
設計專利之審結時間約7~9個月。

(1) 發明專利
1. 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2.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及必要之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3. 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
(2) 新型專利
1. 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2.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3. 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
(3) 設計專利
1. 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2. 說明書及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3. 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
發明
申請書、申請規費、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必要圖式各1份及相關證明文件。
新型
請書、申請規費、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各1份及相 關證明文件。
設計
申請書、申請規費、說明書與圖式各1份及相關證明文件。

備註:申請規費及委任書可於申請後四個月內補送。 若專利申請權人為外國人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無論哪種類 型之專利申請均需附上委任書,前述委任書得於提出專利申請後四個月內補送智慧局。此外,若申請案有主張國際優先權者,應於最早優先權日起算十六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 如申請案有主張國際優先權者,應於最早優先權日起算十六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
依專利法第32條之規定,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
前述權利接續是指相同創作自新型專利權公告日起至發明專利權公告日止是受新型專利權保護,而在發明專利權公告日起是受發明專利權保護,二項專利權期間互不重疊而接續進行之制度。申請書上聲明一案兩請之事實也才能讓公眾瞭解到該創作於新型專利權消滅後可能還有發明專利權的保護。
依專利法第34條第2項之規定,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1) 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2) 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依前述專利法規定,發明或設計專利於收到核駁審定書後,不得提出分割申請,惟如於法定期間(二個月)內提起再審查申請,仍得於再審查核駁審定前提出分割申請
依專利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後經過十八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
如申請人於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5個月內提出撤回發明案之申請,原則上該申請案不會被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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